为响应国家环保减排号召,在造粒复合车间增设了挤出废气收集治理装置。处理工艺为RTO(蓄热氧化),根据RTO安全设计规范,VOCs进气浓度需控制在爆炸下限25%。所以需要对高浓度废气进行稀释,导致进口氧浓度和出口氧浓度都很高。如果按照《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基准氧进行折算,出口浓度的折算倍数非常高,约20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我们认为3%的基准氧要求在RTO这种工艺不适用,请问是否可以依据《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10.3.3...
对于非化工类一般工贸企业,但又使用到化学品 在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的时候,各省专家对事故应急池是否必须具备意见差别很大,有的专家认为必须有事故应急池,有的专家却认为不需要,甚至有的环保局也认为必须有事故应急池,而我们国家关于一般工贸企业是否需要事故应急池也没有明确规定。请问是否可以给个具体的指导文件?
HJ 75-2017 表2准确度验收要求中写的是排放浓度,那我们会理解为是比对折算浓度。但如果比对折算浓度的话就可能出现实测浓度和含氧量都未能比对上但是折算浓度却比对上这种不科学的极端情况。我认为既然已经单独比对了含氧量,是不是比实测浓度更科学。
现有一地下石膏矿开采项目,其采矿区距离湿地保护区(缓冲区)约5000m,项目的采矿深度约为500m。根据该项目的开采利用方案,在项目的运营期每天要排出约5000立方米的地下坑涌水,经过周围的小河(3类地表水)最终排入湿地保护区内的湖泊(规划为3类地表水)。通过对石膏矿区探矿孔地下水的监测(COD小于8mg/l,砷小于0.0004mg/l,镉小于0.0002mg/l)其地下水水质的各项因子均能满足地表水3类水质的限值。请问:1该项目的坑涌水在经过自身利用和周边农田灌溉后的多余部分能否通过小...
1、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II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那II类水域上游支流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能否设置排污口? 2、为发展当地旅游经济,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区域需建设旅游设施基础项目,对于此类只排放生活污水且排放量较小的项目,可否在II类水域岸线内一定陆域范围内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外一定陆域范围内设置人工湿地等工程设施或就近进行林地、农田进行消纳?
2017年4月24就已经发布了HJ212-2017,但是其中关于算法部分: 1.废水污染物算法有两种,但是未明确讲 对应算法的使用条件 2.废气有HJ75-2017标准还能基本做参考,但是废水没有类似的标准,这样的情况下,各个地市环保局也不知道该如何执行,只是按照212的要求,各产品厂家更不知道该怎么做。